2.由出口商申明采用哪一家快递公司办理,避免使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错寄单据责任问题虽然《UCP500》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及/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的传递过程中……概不负责。”但在实务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货款及时收回,银行可将自己了解到的各快递公司的优势介绍给客户,由出口商最后决定选择哪家快递公司为其服务。同时为了做到替客户保密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快递公司工作失误打错快递封面、装错单据的情况,银行应将全套单据好、封好并粘贴好封面详情单,不能图省事,把单据径交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代为装封缮打封面详情单。
3.对大额单据或银行已融资单据,应使用保价特快专递,以降低风险假如邮寄的单据金额较大或银行已进行融资,一旦邮寄出现问题,全套物权单据丢失或延误,会使银行和客户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因快递公司只收取了邮费,只包括一些传递邮件的劳务费,并未包括邮件损失的风险费,快递公司不会以有限的资费收入去承担无限的风险责任,所以,只有投保才能保证单据延误或丢失后银行和客户不遭受损失。
4.银行应与快递公司签订邮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从本质上看,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业务,但我国邮政法制订时,快递业在我国才刚刚兴起,所以邮政法对快递业的管理未作任何规定,如果按邮政法处理损害赔偿问题,那么只能以重量和邮费为标准,其赔偿责任是非常有限的。曾有一则案例,因投递延误,致使一用户损失18万元利息,用户状告到法院要求邮局全额赔偿,但最终法院只判赔偿18元。所以,为了不与快递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建议银行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就各项服务内容、责任,尤其是损失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此督促快递公司完好及时地送达邮件,并保证在万一出现失误时银行不遭受巨大损失或能获得赔偿。
5.对各家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备案,对出错率高的快递公司予以淘汰目前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极为迅猛,除几家国际跨国公司外,区域性联合运输业也开始涉足快递业,银行可广为选择,对经常出现投递失误的公司进行备案,如果出错率高可不选用,而选择服务最好、最为快捷、安全的快递公司,以保证出口结算业务的顺畅进行。[来源:全球供应链]
(今日五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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