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银行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银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以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申请人资格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押汇行开有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帐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申请人经常在押汇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有出口押汇授信额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口押汇条件 1、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即要求:信用证为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单据做到单单、单证一致。 2、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3、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4、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含),但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银行认可并与之签定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360天(含)。超过360天的出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审批。 5、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开证行或保兑行信誉良好,与我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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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五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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